1.不動產產權登記:協助處理房屋及土地的產權登記事務,包括買賣、贈與、繼承、抵押權設定與塗銷等登記事項,確保交易流程合法完整。
2.稅務諮詢與申報服務:提供不動產交易相關的稅務諮詢,包括土地增值稅、契稅、贈與稅、遺產稅等,並代為辦理申報作業,協助客戶合法節稅。
3.買賣交易安全把關: 協助買賣雙方辦理履約保證、價金信託、產權查詢等流程,降低交易風險,確保資金與權利轉移安全無虞。

1.簽訂贈與契約:贈與人和受贈人共同簽訂「土地建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」,並貼足印花稅票(贈與價款總金額的千分之一)。
2.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:攜帶契約書正本、贈與人及受贈人的身分證明文件、土地所有權狀等,至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。
3.申報贈與稅:贈與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日起30日內,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。
4.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移轉登記:備妥相關文件(土地登記申請書、贈與契約書正副本、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繳(免)納證明書、贈與稅繳(免)納證明書、雙方身分證明文件、贈與人印鑑證明等),至不動產所轄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。
5.領取登記謄本:登記完成後,即可領取新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。

「親屬間買賣」泛指買賣雙方具有親屬關係,如父母與子女、兄弟姊妹、叔姪、祖孫、夫妻等,只要雙方有血緣或婚姻關係,即可歸類為親屬買賣。 這類買賣雖形式上是買賣,但在實務上常被國稅局視為可能低報價金、規避贈與稅的風險對象,因此審查較嚴格。需提出付款證明、資金來源證明(如匯款紀錄、銀行轉帳單),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變相贈與。

1.遺產稅申報、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
2.贈與稅申報、夫妻親友間房地贈與移轉、逐年贈與220萬免稅額
3.房地合一稅申報、重購退稅
4.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
5.住家用房屋稅率
6.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
7.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

抵押權設定是指債權人(如銀行)為保障貸款安全,要求債務人以房屋或土地作為擔保,並辦理登記。若未按期還款,債權人可依法拍賣該不動產以清償債務。
完成地政登記後,抵押權才具有法律效力,並對第三人具備保障。此制度常見於房貸、企業融資、建築貸款等情況。

建物保存登記又被稱為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」,是指新建房屋為了確保界定建物權利所屬。需透過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,以藉此取得建物權狀核發認定。
未保存登記建物,是指沒有辦理保存登記,只有土地權狀而沒有建物權狀的房屋,常見原因如下: 年代久遠的老房子、自建宅未申請保存登記、違建房屋無法登記。

政府機關承租不動產時,常由專業代書(地政士)協助處理租賃契約、產權登記與稅務申報等事務,確保流程合法合規。代書也可提供相關法規諮詢,提升作業效率並降低行政風險。

拋棄繼承(拋棄繼承權)是指在得知自己具備繼承人身分後,於法律規定的期間內(自知悉繼承事由起 3 個月內),向法院正式聲明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與債務。
換句話說,拋棄繼承即代表放棄所有繼承相關的權利與義務,包含遺產與債務,避免因繼承債務而影響自身財務。

1.聲明拋棄繼承狀(聲請人如有數人者,可指定共同送達代收人)。
3.各聲明人最新戶籍謄本(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)。
4.完整繼承系統表(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,均須詳載)。
5.拋棄繼承聲明書(各聲明人均應具名,如係未成年人為聲明人時,詳參後附說明)。
6.聲明人印鑑證明書。(各聲明人均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一份,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亦須申請,且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)。
7.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(即通知之存證信函、回執及被通知人之戶籍謄本)。
8.聲請費用新台幣1,000元。

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,只要是年滿十六歲之人,即得預立遺囑。
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,死亡時發生效力的行為。遺囑書寫的內容,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,寫遺囑之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。

1.自書遺囑
2.公證遺囑
3.密封遺囑
4.代筆遺囑
5.口授遺囑

房屋二胎貸款,是指在房屋已經辦理過一次貸款(即「第一順位貸款」)的情況下,再次以同一間房屋作為擔保品,向其他銀行或民間融資機構申請第二筆抵押貸款。

1.基本身分資料:身分證、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
2.房屋權狀影本(地籍謄本/建物謄本)
3.土地謄本(含使用分區與持分比例)
4.最近一期房屋稅單/地價稅單
5.原貸款銀行之貸款明細(第一胎貸款資料)
6.薪資單/扣繳憑單/所得清單(近 3~6 個月)